(2013)汕海法执字第13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刘权、海丰县二轻工艺二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权;海丰县二轻工艺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133-173号申请执行人刘权等41人(祥见附表名单)。被执行人海丰县二轻工艺二厂。申请人刘权等41人与被执行人海丰县二轻工艺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3]26号仲裁裁决,因海丰县二轻工艺二厂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而本案没有追加,违反法律程序;另还规定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而本案却加盖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该仲裁裁决书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3]26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楚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