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彭焕周与孙振国、孙留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焕周,孙振国,孙留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彭焕周,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振国,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留田,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焕周诉被告孙振国、孙留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焕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田素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