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唐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朱大明,姚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唐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大明,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姚志明,女,1956年生,与朱大明系夫妻。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与朱大明、姚志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的(2009)唐华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2009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的(2009)唐华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魏 汝 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