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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唐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朱大明,姚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唐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大明,男,1957年生。被执行人姚志明,女,1956年生,与朱大明系夫妻。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与朱大明、姚志明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的(2009)唐华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红柏典当有限公司2009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的(2009)唐华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魏  汝  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