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朱雅萍与盐城市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雅萍,盐城市三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朱雅萍,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慧林,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三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375号。法定代表人刘彩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雅萍与被告盐城市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朱雅萍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