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明珠诉董军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珠,董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周明珠,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钰敏。被告董军浩。原告周明珠诉被告董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延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珠委托代理人王钰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军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明珠诉称,被告2008年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再原告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另立借据,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军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被告董军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周明珠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借款人:董军浩,2011.11.25,年底先还伍仟,其余一年内全部归还。”另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在和原告的女儿在谈恋爱的时候向原告借款,原告念及被告和其女儿的关系,也希望被告做生意有所发展,因此同意借款40000元给被告,是在2008年给被告钱的,当时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在吴江盛泽原告的家里面。后因为时效的问题,就每年叫董军浩出具一份借条。这张借条是在2011年11月25日让董军浩书写的。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军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明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明珠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明珠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