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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高建全与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建全。法定代理人:郑桂春,系高建全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负责人:孔庭伟,该汽车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建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家坪汽车站(以下简称陈家坪汽车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建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审理赵国华对高建全故意伤害刑事案中,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建全为精神残疾二级,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亦认定其为精神残疾三级,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高建全劳动能力为八级明显不符合其病情,故高建全应按二级伤残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二)上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鉴定费用亦是高建全遭受工伤产生,应纳入工伤赔偿范围。(三)被申请人应赔偿高建全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风险费、伤残损失费、后续医疗费。(四)高建全从受伤后一直在治疗,生活不能自理,二审判决只认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错误。(五)高建全已在原审中举示交通费票据6533.3元,二审判决只认定3000元明显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高建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陈家坪汽车站提交意见认为,高建全受伤原系与赵国华打架所致,且致害人已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本案不应属于工伤范畴,后经两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高建全所受伤为工伤,陈家坪汽车站亦认可,同意按八级伤残支付相应待遇,并将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向公证机关进行了提存,现高建全缠诉并继续提出天价赔偿,其想获取非法利益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应按几级伤残标准计算高建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结构,其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也仅是高建全精神疾病方面的鉴定,并不能等同于衡量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故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处理高建全、陈家坪汽车站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依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和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伤残捌级,无护理依赖”应为本案最终处理依据。如高建全认为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高建全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鉴定,高建全要求按照二级伤残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审理赵国华对高建全故意伤害刑事案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是否应纳入工伤赔偿范畴问题。因该司法鉴定费不是治疗高建全工伤所产生的必然费用,同时所涉鉴定结论亦未被作为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本案中予以采信,二审判决该司法鉴定费不纳入工伤赔偿范围并无不当。(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风险费、伤残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3个月以上的,其供养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显然不符合上述抚恤金领取条件;护理风险费、伤残损失费,不是工伤赔偿法定项目,不应纳入赔偿;后续治疗费因无事实根据,二审判决不予认定正确。(三)关于高建全停工留薪期问题。高建全伤情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致人格改变表现,伤残八级,无护理依赖,二审法院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08.0,确定其停工留薪期6个月,适用法律正确。(四)关于交通费问题。交通费是指工伤职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工伤认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工伤认定、申请仲裁等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并不是只要有发票的交通费就应将纳入赔偿范围,二审判决结合案情酌情确定为3000元并无不当之处。综上,高建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建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