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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丑某某,女,住本县庄里镇。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丑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与原告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