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丑某某,女,住本县庄里镇。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丑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与原告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