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邹玉梁与徐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梁,徐秋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邹玉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玉蓉。被告:徐秋雄。原告邹玉梁与被告徐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由代理审判员李亿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邹玉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秋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邹玉梁起诉称:2011年7月31日,被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邹玉梁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被告徐秋雄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秋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等内容。因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玉梁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徐秋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伟平代理审判员 李亿朝人民陪审员 徐天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