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叶某,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