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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志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理论,被告王纬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5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9日生一子王某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从2008年年底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辄就殴打原告。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为了家庭一再忍让,但被告仍不珍惜现有的家庭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某;2、依法分割双方2007年至2011年的集体收益分配款53866元,并保留原告在其所在村的安置房(住宅及商铺)的诉讼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较好,因双方均系再婚,其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并有信心挽救双方的婚姻,故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其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11月19日生一子王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7月,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2010)莲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时,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