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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申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任玉勤、历向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任玉勤,历向波,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1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号第三城大厦**楼。负责人:王人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美玉,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玉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历向波。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顺平,烟台牟平开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开发区安德鲁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徐丽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永安路振兴街***号。负责人:都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玉勤、历向波及原审被告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