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43号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申请宣告黄晚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43号申请人黎金全(公民身份号码×××8015),男,200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黎水全(公民身份号码×××8018),男,200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黎锦兰(公民身份号码×××8023),女,200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黎水新(系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伯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申请宣告黄晚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诉称,其父黎林新于2006年10月7日病故,其母黄晚英于2007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申请宣告黄晚英失踪。经查,黎林新与黄晚英同居并生育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后,于2006年10月7日病故,黄晚英于2007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随其伯父黎水新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黄晚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晚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黄晚英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黎金全、黎水全、黎锦兰申请宣告其母黄晚英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晚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黎水新为失踪人黄晚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