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行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庆高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17-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高,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庆高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高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三千六百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应进行审查,故本案应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