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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朱胜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催字第13号申请人: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胜华。申请人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2400222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玖拾陆万零肆佰陆拾元整,出票人为杭州富铭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持票人均为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7月22日,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海虞支行,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城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志君审 判 员 崔 姗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