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元利诉李长峰、方明明、毛雷波、周明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陆景泽,李长峰,方明明,毛雷波,周明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陆景泽,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李长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方明明,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告毛雷波,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明江,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利与被告李长峰、方明明、毛雷波、周明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利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元利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