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竺耀勋、杜梅等与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竺耀勋,杜梅,毛喜军,田晨,胡佩君,刘汝灵,汤利平,杨土华,袁现伟,王秀媛,吴金平,王兰芬,王连仁,黄庭素,张茂霞,付文轩,刘俊,付开力,王正珍,罗永秀,王正平,唐水妹,潘英香,王正德,王正义,潘祖寿,王连景,杨贵金,谢光清,潘启斌,王正礼,王正忠,谢秋宝,徐祥春,徐祥管,徐天旺,陈化芬,王光林,王正仙,向其刚,刘国初,臧文路,夏正芳,覃廷祥,张茂彩,王恩英,王连刚,高慧慧,夏国贞,罗恩连,李平丽,谢爱鸽,胡立娟,刘素英,刘沙沙,刘莹莹,史氏,王满忠,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72号申请人1:竺耀勋,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杜梅,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毛喜军,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田晨,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方女,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6:胡佩君,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7:刘汝灵,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8:汤利平,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9:杨土华,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0:袁现伟,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1:王秀媛,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2:吴金平,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3:王兰芬,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4:王连仁,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5:黄庭素,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6:张茂霞,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7:付文轩,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8:刘俊,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19:付开力,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0:王正珍,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1:罗永秀,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2:王正平,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3:唐水妹,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4:潘英香,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5:王正德,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6:王正义,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7:潘祖寿,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8:王连景,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29:杨贵金,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0:谢光清,汉族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1:潘启斌,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2:王正礼,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3:王正忠,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4:谢秋宝,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5:徐祥春,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6:徐祥管,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7:徐天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8:陈化芬,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39:王光林,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0:王正仙,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1:向其刚,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2:刘国初,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3:臧文路,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4:夏正芳,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5:覃廷祥,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6:张茂彩,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7:王恩英,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8:王连刚,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49:高慧慧,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0:夏国贞,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1:罗恩连,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2:李平丽,汉族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3:谢爱鸽,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4:胡立娟,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5:刘素英,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6:刘沙沙,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7:刘莹莹,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8:史氏,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59:王满忠,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海明,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被告: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明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来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军。申请人竺耀勋等59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保全金额420254.18元。申请人竺耀勋等59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竺耀勋等59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保全金额420254.1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