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于银萍与孙志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萍,孙志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于银萍,女,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翰章乡。被告孙志明,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翰章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银萍诉被告孙志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