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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于银萍与孙志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银萍,孙志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于银萍,女,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翰章乡。被告孙志明,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翰章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银萍诉被告孙志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