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6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阳冬、魏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阳冬,魏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889号原告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傅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学英,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阳冬,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魏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牟德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冬、魏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众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