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定强与朱伟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强,朱伟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定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榕金。被告朱伟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强与被告朱伟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定强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