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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徐定强与朱伟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强,朱伟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定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榕金。被告朱伟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强与被告朱伟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定强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