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爱芳诉赵天成、米支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芳,赵天成,米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芳,女,生于1983年1月1日。被执行人:赵天成,男,生于1974年2月2日。被执行人:米支娟,女,生于1975年2月2日。原告王爱芳诉被告赵天成、米支娟健康权纠纷一案,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王爱芳依据(2013)陇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爱芳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6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天成、米支娟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赵天成、米支娟与申请执行人王爱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