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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雷伟与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伟,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5631号原告雷伟,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周树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诉被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雷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伟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雷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