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李英富与宁明县红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福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明县红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英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40号 原告李英富,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委托代理人凌晨,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告宁明县红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明江机场。 法定代表人刘昌海,经理。 被告胡福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成镇喜盛路276号,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海能,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荷城街1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富与被告宁明县红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福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海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李英富负担。 审 判 长 农伟东 代理审判员 黄凡华 人民陪审员 滕 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华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