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30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游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