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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30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游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