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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5)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94153部队干部。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咸阳市公路局烟霞收费站职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某拆除搭建在与黄某某相邻的房屋外部凹型空间9层(室内二层)外部的封闭物,由于被执行人张某以将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拆除凹型空间9层(室内二层)地面的请求,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并无规定,故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强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