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戴某、麻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0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麻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麻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麻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罗中北路××号杂货店开设香港“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上报给被告人戴某,赚取返水牟利。2012年12月13日晚,民警在该处查获正在接受投注的被告人麻某,现场查获香港“六合彩”账单38张。期间,被告人戴某、麻某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投注额累计达23000余元。被告人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戴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被告人戴某于2012年12月19日生育一男孩。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邵某、胡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香港“六合彩”账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出生医学证明,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麻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涉案金额达23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对麻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戴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尚有幼子需要抚养,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戴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麻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温永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麻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彩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