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贾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华,男,19××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230元,共计393元,由原告重庆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