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金康与李黄荣、周华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康,李黄荣,周华美,李飞,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66号原告:胡金康。被告:李黄荣。被告:周华美。被告:李飞。被告: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康诉被告李黄荣、周华美、李飞、衢州市金顺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胡金康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