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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华英与沭阳县森宝森业制品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英,沭阳县森宝木业制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张华英,女,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鲁国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森宝木业制品厂。负责人任敏,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英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