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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池进东、林春燕与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进东,林春燕,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98号原告池进东。原告林春燕。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进东、林春燕诉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进东、林春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