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池进东、林春燕与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进东,林春燕,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98号原告池进东。原告林春燕。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进东、林春燕诉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进东、林春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