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4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3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晚20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驶往黄某某区方向,途经黄岩区北大桥红绿灯处碰撞尤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血液中酒精成份含量为1.68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时的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接警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