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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凤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肖德全与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德全;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凤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肖德全,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德全与被告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煌特种化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红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德全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德全诉称:原、被告曾发生白片业务往来,合计货款281839.86元,其间被告支付了货款101839.86元,尚欠180000元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新辉煌特种化纤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肖德全与新辉煌特种化纤公司发生白片业务往来,计货款281839.86元。2013年7月20日,新辉煌特种化纤公司负责人许德生签署了公司用款申请单,同意支付上述货款。2013年7月24日新辉煌特种化纤公司支付了货款101839.86,余款180000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进仓验收单、公司用款申请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理应偿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肖德全货款18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邵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