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行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婚生长女黄某乙由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抚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讼争地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调查,在被执行人黄某甲家未能寻获被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离婚后矛盾较深,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未寻获,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目前应当暂缓执行,多方协调,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