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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宏基房产*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朝兵,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工农街**号。法定代表人:万德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国,该厂职工。再审申请人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张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