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671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世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于 平、段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永,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于平,段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71一2号申请执行人马世永。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于平被执行人段海玉,男,住青州市检察院宿舍。申请执行人马世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于平、段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潍坊中普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