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邢星与马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星,马昭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字第2148号原告:邢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峄城支行职工。被告:马昭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星与被告马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昭喜的工资,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昭喜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峄城支行的工资(全额冻结,包括工资、奖金等)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显锋审 判 员 杨守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义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