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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其恩与蒋志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0号原告吕其恩与被告蒋志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其恩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志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调查,未发现蒋志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吕其恩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志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蒋志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其恩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19.5元,由被执行人蒋志楹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2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