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善军与毛江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058号原告王善军与被告毛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善军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毛江君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长岭路8幢101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毛江君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善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毛江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善军案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0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