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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刘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469号原告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三层,注册号:110108008835699。法定代表人姚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君梅,女。被告刘明,男。委托代理人郑厚哲,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临天下公司)与被告刘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江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临天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红梅、武君梅与被告刘明之委托代理人郑厚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临天下公司诉称,我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刘明的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刘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刘明以要求湘临天下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8月8日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3)第7698号裁决书,裁决湘临天下公司向刘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该仲裁裁决书未载明仲裁裁决的类型。现湘临天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仲裁裁决结果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终局裁决。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对湘临天下公司之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北京湘临天下腾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江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