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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号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申请宣告莫丽婷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关妙清(公民身份证号码×××8522),女,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沙头镇××号。申请人关启召(公民身份证号码×××8511,男,200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沙头镇××号。申请人关启忠(公民身份证号码×××8510,男,200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沙头镇××号。法定代理人关裕生(系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伯父),男,农民,住广西××沙头镇××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申请宣告莫丽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诉称:其父关亚石于2008年5月13日因病死亡,其母莫丽婷2009年6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其母莫丽婷失踪。经查,申请人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的父亲关亚石于2008年5月13日因病死亡,其母莫丽婷于2009年6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未果。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随其伯父关裕生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莫丽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莫丽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莫丽婷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关妙清、关启召、关启忠申请宣告莫丽婷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莫丽婷为失踪人;二、指定关裕生为失踪人莫丽婷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