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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异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异字第0007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高速经纬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严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46号11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3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就原华山服务区向其进行了补偿,现华山服务区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均由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