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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宜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吴某某,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宜章县文明北路4号。被告彭某某,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一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因房产证遗失为补发房产证而起诉离婚,现了解到起诉离婚对房产证的补发无意义,本意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起诉离婚对房产证的补发无意义,本意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56负担。审判员  冯国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