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宜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吴某某,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宜章县文明北路4号。被告彭某某,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一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因房产证遗失为补发房产证而起诉离婚,现了解到起诉离婚对房产证的补发无意义,本意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起诉离婚对房产证的补发无意义,本意不想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56负担。审判员 冯国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