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统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苏州市统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77号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武进遥观镇戚墅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姣,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统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205号1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叶秀玲,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芝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瑛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统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2元,减半收取100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