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97号原告广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文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鹤,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克道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成锋。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洋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案案件受理费51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实际收取256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胡继敏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汇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