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艳与鹿钦江、侯以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鹿钦江,侯以惠,滕学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78-3号原告刘艳。被告鹿钦江。被告侯以惠。被告滕学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与被告鹿钦江、侯以惠、滕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滕学贞在高密市农业局的工资收入,自2013年11月始每月扣留2400元,直至额满1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