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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下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正建与被告许付营、徐颖、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建,许付营,徐颖,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下商初字第19号原告朱正建,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汤加云、徐俊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付营,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被告徐颖,女,汉族,1971年6月27日生。被告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钢铁数码港133号。法定代表人许付营。原告朱正建诉被告许付营、徐颖、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下称伟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正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俊华,被告伟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付营及其以自然人被告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正建诉称,被告许付营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分,由伟亚公司对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现因许付营犯罪服刑,致使索款更为困难。被告徐颖与许付营系夫妻关系,被告许付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颖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许付营立即归还原告2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2日起到借款还清时止以年利率12%计付的利息损失;2、被告徐颖、伟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付营、伟亚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持异议,但希望原告对利息作为让步,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好。被告徐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原告朱正建与被告许付营订立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许付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一年以上利率百分之十二,期限为三个月。在落款借款方处有被告许付营签字和被告伟亚公司盖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成立有效。被告许付营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许付营、伟亚公司均未能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许付营立即还款,并由伟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系被告许付营与徐颖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颖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付营、徐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正建200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2元,由被告许付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先革代理审判员  吴言霞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