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太山诉被告王海燕、被告朱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太山,王海燕,朱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侯太山,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驴夫营街十六中家属院。身份证号1305021963********。被告王海燕,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李村***号。身份证号1305031981********。被告朱兵波,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李村***号。身份证号1305021979********。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太山诉被告王海燕、被告朱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海燕、朱兵波偿还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太山诉被告王海燕、被告朱兵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侯太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侯太山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