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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一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果铝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果铝佳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县松香厂,梁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一终字第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秦长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覃谋启,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果铝佳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周爱萍,经理。委托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荣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西平果县松香厂,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梁克锋,厂长。一审第三人梁忠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上诉人南宁市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礼国和代理审判员黄广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林晓华担任记录。上诉人开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谋启,被上诉人平果铝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良峰、陆荣勇,一审第三人梁忠进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广西平果县松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泰公司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还开泰公司100元。审 判 长  覃 龙审 判 员  陈礼国代理审判员  黄广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