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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姚亚雄与杨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亚雄,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姚亚雄被执行人:杨文斌申请执行人姚亚雄与被执行人杨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文斌偿还姚亚雄22661元。判决生效后姚亚雄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斌发出执行通知,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现经本院查明,杨文斌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7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友审 判 员 :李艳明代理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