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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传正、何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传正,何贵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湘源。委托代理人王尔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妍,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传正,珠海市××建材经营部老板,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何贵生,男,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身份证号码:×××0050。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龚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传正、被告何贵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传正、被告何贵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珠海凌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