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董树林抢劫罪,董树林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65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树林。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6年1月2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被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树林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树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董树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董树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树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董树林抢劫、强奸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董树林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树林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一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沈 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鑫莹